來源:黃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時間:2019-10-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29號)和《湖北省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實施辦法》(鄂國資規[2012]8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出資企業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是指黃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政府國資委”)對市人民政府授權管理的市出資企業的產權及其分布、變動情況進行登記管理的行為。
第三條 市出資企業(不含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境內外各級企業及其投資參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當納入產權登記范圍。市出資企業所屬事業單位視為其子企業進行產權登記。
前款所稱擁有實際控制權,是指市出資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或持股比例雖然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或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及其它協議安排能夠實際支配企業行為的情形。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出資人分以下五類:
(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單獨或共同出資設立的企業;
(三)以上兩類出資人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不足100%的企業;
(四)以上三類出資人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或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及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實際支配企業行為的企業;
(五)以上四類出資人以外的企業、自然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以上(二)、(三)、(四)類出資人統稱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第五條 企業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權不進行產權登記:
(一) 為了賺取差價從二級市場購入的上市公司股權;
(二)為了近期內(一年內)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權。
第六條 辦理產權登記的企業應當權屬清晰,所提供的資料應當真實、有效。企業產權歸屬不清或存在產權糾紛的,應當在及時處理產權糾紛后申請辦理產權登記。
第七條 市政府國資委負責市人民政府授權管理的出資企業及各級子企業的產權登記管理,并對下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產權登記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市出資企業負責對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產權登記工作進行管理,并向市政府國資委申請辦理企業產權登記。
第九條 市出資企業、縣(市)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產權登記數據進行匯總分析,每年度形成分析報告 ,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報送市政府國資委。
第十條 產權登記分析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于產權在企業組織形式、級次、主輔業、行業、區域等方面的分布情況,以及產權形成、變動、注銷情況及其原因。
第二章 產權登記類型
第十一條 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和注銷產權登記。
第十二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一)因投資、分立、合并而新設企業的;
(二)因收購、投資入股而首次取得企業股權的;
(三)其他應當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的情形。
第十三條 占有產權登記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出資人及出資人類別、出資額、出資形式;
(二)企業注冊資本、股權比例;
(三)企業名稱及在出資企業中所處級次;
(四)企業組織形式;
(五)企業注冊時間、注冊地;
(六)企業主營業務范圍;
(七)市政府國資委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變動產權登記:
(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名稱、持股比例改變的;
(二)企業注冊資本改變的;
(三)企業名稱改變的;
(四)企業組織形式改變的;
(五)企業注冊地改變的;
(六)企業主營業務改變的;
(七)其他應當辦理變動產權登記的情形。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一)因解散、破產依法完成清算,企業法人資格終止的;
(二)因產權轉讓、減資、股權出資、出資人性質改變等導致企業出資人中不再存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的;
(三)其他應當辦理注銷產權登記的情形。
第三章 產權登記程序
第十六條 企業發生產權登記相關經濟行為時,應當自相關經濟行為完成后20個工作日內,在辦理工商登記前,申請辦理產權登記。
產權登記僅涉及企業名稱、注冊地、主營業務等基礎信息改變的,可在辦理工商登記后申請辦理產權變動登記。
企業因解散、破產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應當在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10個工作日內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第十七條 企業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按照填報要求,填寫有關登記內容和相關經濟行為合規性資料目錄,逐級報送市出資企業,市出資企業負責對登記內容及相關經濟行為的合規性進行審核后,向市政府國資委申請登記。
同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管理的多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共同出資的企業,由擁有實際控制權的一方負責申請辦理產權登記;任一方均不擁有實際控制權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一方負責申請辦理產權登記;各方持股比例相等的,由其共同推舉一方負責申請辦理產權登記,其余各方出具產權登記委托書。
非同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管理的多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共同出資的企業,由各方分別申請辦理產權登記。
第十八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辦理產權登記應當通過產權登記系統填報企業基礎信息、經濟行為信息,以及合規性資料目錄。
企業基礎信息是指企業辦理產權登記時點的基本情況和產權狀況信息。經濟行為信息是指企業辦理產權登記所涉及經濟行為的操作過程信息。合規性資料目錄是指企業辦理產權登記時需要準備的有關材料目錄及其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應當在填寫完成上述信息后,按照企業產權級次或者管理級次通過產權登記系統逐級審核,報送市出資企業。
第二十條 市出資企業對基礎信息、經濟行為信息、合規性資料目錄的相關內容,以及相關經濟行為的合規性進行審核后,向市政府國資委申請辦理產權登記。
第二十一條 市出資企業向市政府國資委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應當出具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加蓋企業公章,并通過產權登記系統報送市政府國資委。
申請文件的主要內容包括產權登記相關經濟行為的發生時間、決策批準、實施過程等情況描述,以及市出資企業的審核意見等。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國資委自市出資企業報送產權登記信息10個工作日內,對市出資企業的產權登記申請文件、企業基礎信息、經濟行為信息,以及合規性資料目錄電子文檔進行審核,對符合登記要求的予以登記;對相關經濟行為操作過程中存在瑕疵的企業,市政府國資委應當向市出資企業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完成整改后予以登記。
第二十三條 已辦理產權登記的市出資企業,由市政府國資委核發產權登記證;已辦理產權登記的其他企業,由市政府國資委或由市政府國資委授權市出資企業核發產權登記表。
產權登記證、登記表是企業辦結產權登記的證明,是客觀記載企業產權狀況基本信息的文件。產權登記證、登記表的格式和內容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制發,企業在使用過程中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10個工作日內,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變更登記表按管理級次報送市政府國資委或市出資企業;工商登記信息與產權登記信息不一致,企業應當核實相關資料信息,修改后重新報送,市政府國資委對相關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后重新核發產權登記證或產權登記表。
第四章 產權登記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出資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權登記制度和工作體系,落實產權登記管理工作責任,并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年度檢查結果應當書面報告市政府國資委。
市出資企業和縣(市)區國資監管機構每年3月31日前分別完成對各級子企業和本級出資企業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工作,并將年度檢查報告報送市政府國資委。
監督檢查的重點是企業產權登記的及時性、真實性、準確性,以及產權登記涉及相關經濟行為的合規性。
第二十六條 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企業產權登記工作的日常登記情況、檔案管理、年度檢查情況和限期整改事項落實情況等進行檢查,并予以通報。
第二十七條 對市出資企業進行產權登記檢查時可采取自查與抽查相結合、專項檢查與綜合檢查相結合等方式進行,必要時可聘請中介機構協助完成。
第二十八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府國資委或市出資企業責令改正或者予以通報,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企業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企業未按規定及時、如實申請辦理產權登記的;
(二)未按期進行整改的;
(三)偽造、涂改產權登記證、登記表的。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國資委和市出資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權登記檔案管理制度;市出資企業對辦理完成的產權登記事項,應當及時將合規性資料目錄中所列資料整理歸檔,分戶建立企業產權登記檔案。
檔案管理檢查的重點是對照產權登記系統中合規性資料目錄檢查紙質檔案的完整性,對照紙質檔案檢查產權登記系統中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市出資企業和縣(市)區國資監管機構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